
【法】 allowance
by; quilt
allow; grant; permit
【計】 enable; enablement
deadline; term; within a definite time
【經】 date of expiration
"被允許的限期"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經法定程式批準的時效範圍,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素:合法性基礎、明确的時間邊界和權利行使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tatutory time limit for permissible actions",特指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特定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http://www.npc.gov.cn)。
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可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對"limitation period"的定義,即法律規定的權利主張有效期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45頁)。實踐中需注意該期限的起算時點通常以行政行為作出之日為基準,且存在法定中止、中斷等特殊情形,這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23條規定的"time-barred claims"具有制度相似性(UNCITRAL官網,https://uncitral.un.org)。
“被允許的限期”指在特定授權或規定下,明确允許完成某項事務的最晚時間節點或時間段。以下是具體解析:
核心含義
“限期”指強制性的時間界限,常見于法律、行政或協議場景,如提到“限定日期,不許超過”。加上“被允許的”後,強調該時間限制是經過正式批準或認可的,例如政府許可中附帶的時間條件(參考中“被限期治理的企業”案例)。
應用場景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超期後果
若未在“被允許的限期”内完成,可能導緻授權失效、罰款或法律追責。例如中“無 限期推遲會談”即因超限引發外交措施。
該詞強調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對特定行為設定的不可逾越的時間邊界,需結合具體語境(如法規、合同)判斷其效力與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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