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ellowship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relation; relationship; appertain; bearing; concern; connection; term; tie
【計】 relation
【醫】 rapport; reference; relation; relationship
合夥關系(Partnership)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經營目的,通過合夥協議建立的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商事組織關系"(《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在英美法系中,Uniform Partnership Act(統一合夥法)特别強調"共同代理權"原則,即任一合夥人的經營行為均可約束全體合夥人,這與中國的有限合夥人制度形成對比(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國際商會(ICC)的《跨國合夥協議範本》則規定,合夥關系的成立必須以書面協議載明利潤分配機制和決策程式。
權威定義可參考:
合夥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基于共同協議形成的合作形式,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
合夥關系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法律關系。其本質是合作共赢,通過資源整合實現共同目标。
共同出資與經營
合夥人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形式出資(可約定不同比例),并平等參與經營決策。例如,技術入股和勞務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收益共享與風險共擔
利潤分配可約定按出資比例或其他方式,債務則需全體合夥人以個人財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
協議約束性
合夥協議是關系成立的基礎,明确權利義務。即使未辦理工商登記,合法協議仍受法律保護。
需滿足三個條件:①合夥協議(書面或口頭);②實際出資行為;③共同經營活動。缺少書面協議時,法院會通過出資憑證、分紅記錄等綜合判斷。
提示:建議建立書面合夥協議,明确出資方式、盈虧分配及退出機制,避免糾紛。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967條和《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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