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棄的兒童英文解釋翻譯、被遺棄的兒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aits and strays
分詞翻譯:
被的英語翻譯:
by; quilt
遺棄的英語翻譯:
abandon; cast off; desert; desertion; forsake; leave
【法】 abandonment; dedition; dereliction; desertion; expose; exposing
forsake; repudiate; repudiation; run out; throw over; walk out on
兒童的英語翻譯:
children; infant
【醫】 child; Paedo-; pedia-; pedo-
專業解析
"被遺棄的兒童" 在漢英詞典及社會法律語境中,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福利含義的術語。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Core Definition)
- 中文: 被遺棄的兒童
- 英文: Abandoned Child
- 含義: 指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對其負有主要撫養責任的人,故意将其置于無人照管的狀态,且無意再承擔撫養責任,或無法确定其父母/監護人下落的兒童。這通常涉及監護人主動或被動地完全切斷聯繫和供養。
二、法律層面的關鍵特征 (Key Legal Characteristics)
- 監護責任的終止/缺位: 父母或監護人明确表示放棄撫養權,或通過行為(如将孩子獨自留在公共場所、福利機構門口且長期不聯繫)表明其放棄意圖,導緻孩子處于事實上無人監護的狀态。這是區别于"疏忽照顧"的關鍵,後者可能仍有監護關系存在,隻是履行不當。
- 故意性/持續性: 遺棄行為通常是監護人有意為之或放任不管的結果,并且這種無人照管的狀态是持續的,而非短暫的意外。
- 兒童處于危險或依賴狀态: 被遺棄的兒童由于年齡和能力所限,無法獨立生存,其生命健康、安全和發展權利受到嚴重威脅。
三、心理與社會層面的特征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Dimensions)
- 心理創傷: 遺棄經曆通常會對兒童造成深遠的心理創傷,包括安全感缺失、信任感破壞、自卑、焦慮、抑郁等。他們可能面臨"被抛棄感"的長期困擾。
- 身份認同問題: 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家庭背景是兒童發展健康身份認同的重要部分。被遺棄可能導緻身份認同模糊或危機。
- 社會歸屬感缺失: 缺乏穩定的家庭紐帶,使兒童在社會歸屬感上存在缺失。
四、相關術語與概念 (Related Terms & Concepts)
- 孤兒 (Orphan): 通常指父母雙亡的兒童。被遺棄兒童不等于孤兒,因為其父母可能健在但拒絕履行責任。但在實際社會福利體系中,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明确放棄的兒童,其待遇常與孤兒類似。
- 困境兒童 (Children in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 Vulnerable Children): 被遺棄兒童是困境兒童中的一個重要類别,指因各種原因導緻生存、發展面臨危機和困難的兒童群體。
- 國家監護 (State Guardianship): 當兒童被遺棄且查找不到父母或監護人時,或父母被依法剝奪監護權後,國家(通常通過民政部門)成為其監護人,承擔撫養責任,并為其尋找合適的安置方式(如收養、兒童福利機構撫養)。
- 收養 (Adoption): 是解決被遺棄兒童永久性家庭安置的主要法律途徑之一,通過法定程式使養父母與被收養兒童建立拟制血親關系。
五、法律依據與社會應對 (Legal Basis & Societal Response)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明确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遺棄。對于失職的監護人,法律規定了勸誡、制止、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撤銷監護人資格等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了監護制度,明确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包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等),并規定了國家作為最終監護人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1條規定了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社會福利體系: 民政部門負責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20修訂版):明确規定父母監護職責及禁止遺棄。 [來源:中國人大網 -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編 婚姻家庭 / 監護相關條款):規定監護制度、撤銷監護資格及國家監護責任。 [來源:中國人大網 -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1條 遺棄罪):規定遺棄行為的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人大網 -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 《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中國已批準):第7條、第9條、第20條等規定了兒童享有獲得身份、不與父母分離、以及國家為失去家庭環境的兒童提供替代照顧的權利。 [來源:聯合國官方網站條約庫]
- 《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6〕36號):将監護缺失兒童(包括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明确列為困境兒童保障對象。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9〕62號):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包含因父母遺棄導緻的事實無人撫養狀态)的認定标準和保障措施進行了詳細規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官方網站]
網絡擴展解釋
“被遺棄的兒童”指因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主體故意拒絕履行撫養責任,導緻兒童處于無人照料狀态的情形。根據法律和社會學定義,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民法典》,構成遺棄兒童需滿足以下條件:
- 主體要件:行為人需是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如父母、監護人);
- 客觀要件: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拒絕撫養,例如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醫療救治,或長期失聯;
- 主觀要件:存在故意遺棄的意圖,而非因客觀困難暫時無法履行義務;
- 情節惡劣:如導緻兒童重傷、死亡,或長期流離失所(參考)。
二、具體情形認定
以下情況可能被視為遺棄:
- 将兒童送入醫院、托兒所後未按期接回且失聯;
- 長期拖欠撫養費用且未與兒童保持聯繫;
- 将兒童暫托他人後徹底放棄撫養責任。
三、社會與心理影響
被遺棄兒童可能面臨心理創傷,如信任缺失、焦慮抑郁傾向,甚至影響未來社交能力(參考)。法律層面,此類行為将面臨刑事處罰,以維護兒童權益(參考、6)。
四、與其他概念的區分
需注意與“暫時委托照料”的區别:若家長因特殊原因(如疾病)短期委托他人照顧,并及時支付費用或保持聯繫,則不構成遺棄(參考)。
該詞既包含法律層面的犯罪構成,也涉及兒童權益保護與社會倫理問題。若發現疑似遺棄行為,建議通過法律途徑介入。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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