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cution of power; exercise of rights
行使權力(xíngshǐ quánlì)指依法或依職權實施、運用所擁有的支配力或強制力以達成特定目的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将法定或賦予的權能轉化為具體行動,常見于法律、政治及行政管理領域。
主體資格:權力行使者需具備法定授權或正式委托身份,如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或合同約定的權利人。其行為必須基于有效權源,超越權限則構成越權無效(ultra vires)。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明确國家機關職權範圍;《牛津法律詞典》對“Authority”的釋義。
行為要件:需通過明示的決策、命令或執行動作實現權力内容。例如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法院作出判決等,區别于權力的靜态享有。
來源:聯合國《行政程式示範法》第3條;《元照英美法詞典》“Exercise of power”詞條。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Execute”與“Exercise”詞條對比;劍橋英語詞典“Wield”用法示例。
來源:《民法典》第130條關于民事權利行使的規定;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标》對公權力行使的評估框架。
中文短語 | 英文翻譯 | 適用場景 |
---|---|---|
行使行政權力 | Exercise administrative power | 政府決策、執法 |
行使司法權 | Execute judicial authority | 法院審判、裁決 |
行使公民權利 | Exercise civil rights | 選舉、言論自由等 |
行使自由裁量權 | Wield discretionary power | 執法者個案判斷 |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英譯本(www.npc.gov.cn)
- 聯合國法律文獻庫《行政程式示範法》(legal.un.org)
- 《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lawinfochina.com)
“行使權力”指個人、組織或機構依據法律、規則或授權,通過具體行為實現其職權範圍内的決策、管理或控制能力。以下是詳細解析:
正确行使權力需兼顧合法性、程式性及社會責任,其本質是通過規範行為實現公共利益或組織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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