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yage charter party
range; sail; voyage
【建】 cruding range
【經】 leasehold
航程租賃契約(Voyage Charter Party)是海運領域特定租船模式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及要素如下:
航程租賃契約指船舶所有人(船東)将船舶全部或部分艙位出租給承租人(租家),按約定航次完成貨物運輸的合同形式。其本質屬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區别于定期租賃(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賃(Bareboat Charter)。租家按貨物數量或整船包幹支付運費,船東負責船舶航行管理及船員配備。
航次範圍
明确裝卸港口(Load/Discharge Ports),可約定具體港口或地理區域(如"中國主要港口至歐洲基本港")。租家需保證港口安全性(Safe Port Warranty),否則承擔船舶損害風險。
貨物與運費條款
裝卸時間與滞期費
通過"裝卸時間計算表(Laytime Statement)"确定允許裝卸天數(Laydays)。超時産生滞期費(Demurrage),速遣則支付速遣費(Despatch Money),例如:
$$Demurrage Rate = frac{Daily Charter Hire}{24} times 125%$$
責任劃分
船東需保證船舶適航(Seaworthiness)并盡責速遣(Reasonable Despatch),租家負責提供約定貨物及安全港口。提單籤發後運輸責任適用《海牙規則》。
國際通用标準合同包括:
權威文獻參考
- 司玉琢《海商法專論》(第五版)第4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BIMCO官方文件庫 GENCON 2022版條款釋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2020)第9條
(注:因未搜索到有效網頁,來源标注采用法學文獻及國際組織标準文件替代,實際撰寫時應補充可驗證的線上資源鍊接)
“航程租賃契約”是海上貨物運輸領域的重要合同形式,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艙位,在約定的裝貨港與卸貨港之間完成單次或多次航程運輸,承租人按約定支付運費的協議。該契約以完成特定航程為目标,而非按時間計算租賃期。
屬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範疇,具有以下雙重屬性:
主要適用于大宗散貨(如礦石、谷物)或液體貨物(如石油)的不定期運輸需求,常見于國際貿易中需要靈活安排運輸的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該契約在不同文獻中也被稱為"航次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三者實質指向同一類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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