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yage clause
range; sail; voyage
【建】 cruding rang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航程條款(Voyage Clause)是海運合同與海上保險領域的核心法律術語,指合同中明确約定船舶航行路線、停靠港口、航行時間及責任範圍的條款。其作用在于界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航程條款需符合“合理速遣”原則,保障航行計劃的可行性。
該條款通常包含三要素:
國際海事委員會(CMI)2020年修訂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XI條特别指出,若船舶因遵守航程條款繞航導緻損失,該行為不構成保險除外責任。實踐中,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處理的2022年"南海之光號"案(CMAC Case No. 3871)即依據航程條款中的"合理繞航"約定作出裁決。
權威文獻建議參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FOB/CIF條款中關于航程變更的補充說明,以及《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3-48條對航程保證(voyage warranty)的司法解釋體系。
“航程條款”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需結合上下文理解。以下是兩類主要解釋:
指飛機或船舶在航行中涉及的距離、燃油量、載荷等參數的相關規定。例如:
主要針對航程保險(如貨物運輸保險、船舶航程險),其核心條款包括:
航程保險的期限根據不同标的有所差異: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技術标準,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或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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