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雙方有責的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詳解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基礎
“雙方有責的碰撞條款”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保險單中的标準條款,主要用于處理兩船互有過失碰撞(Both to Blame Collision)導緻貨物損失時的責任分攤問題。根據國際海事慣例(如《海牙規則》),若兩船碰撞均有過失,雙方需按過失比例承擔連帶責任。但部分國家(如美國)的判例法曾規定,貨主可向非承運船(對方船舶)主張100%賠償,導緻承運人面臨額外追償風險。該條款旨在修正這一沖突,明确要求貨主或其保險人需按承運船過失比例,返還非承運船支付的超額賠償,确保責任分攤符合碰撞過失比例原則。
二、條款功能與保險應用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該條款直接關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例如:甲乙兩船碰撞(甲船過失60%,乙船過失40%),甲船貨損10萬美元。若貨主向乙船索賠獲全額10萬,則甲船承運人可援引本條款要求貨主返還6萬美元(對應甲船過失比例)。
三、權威法律依據與行業實踐
《海牙-維斯比規則》第4條明确承運人對航行過失免責,但碰撞互責案件中的責任劃分需結合當地法律與合同約定。
第168條規定互有過失碰撞船舶按過失比例擔責,第169條延伸至第三方財産損失(含貨物)的分攤原則,為條款本土化提供法律基礎。
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默認包含雙方有責碰撞條款,要求被保險人在獲得非承運船賠償後,須配合保險人履行比例返還義務。
四、實務意義
該條款通過合同約定彌合了海事碰撞責任制度與運輸合同免責條款的潛在沖突,保障承運人責任限制權利,同時維護保險代位求償體系的公平性。貨主及保險人在處理碰撞貨損索賠時,需嚴格審查運輸合同是否包含此條款,以避免追償争議。
參考來源:
關于“雙方有責的碰撞條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綜合權威法律文件及實務解讀,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機制如下:
該條款規定:當船舶碰撞事故由他船疏忽與本船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雇員的過失共同導緻時,本船貨主需承擔對他船或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條款不僅適用于船舶碰撞,還延伸至:
假設兩船A(載貨)與B碰撞,A船過失占60%,B船占40%:
該條款通過合同約定重構碰撞責任分配,平衡承運人與貨主權益,但需結合具體法域判斷其效力。建議貨主投保相關責任險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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