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ult liability; liability for fault; neglect of duty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過失責任(Liability for Negligence) 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緻他人損害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核心在于行為人的主觀過失(疏忽或輕信)與客觀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中文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要件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Black's Law Dictionary):
"Negligence" 定義為:
"Failure to exercise the standard of care that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exercised in a similar situation."
其構成要素(Elements)包括:
- Duty of Care(注意義務);
- Breach of Duty(義務違反);
- Causation(因果關系);
- Damages(損害結果)。
過失責任以非故意為前提(如醫生手術操作失誤),區别于故意侵權(如蓄意傷害)。
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無需證明過失(如産品缺陷緻損),而過失責任以過錯為歸責基礎。
注:以上釋義綜合中國民法體系與英美法系權威定義,側重法律術語的精确性與實踐要件解析。
過失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指因行為人疏忽或過失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導緻他人權益受損時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下從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常見情形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過失責任是相對于“嚴格責任”存在的法律概念。行為人因疏忽或過失未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導緻他人人身或財産損害,需依法賠償。例如駕駛員超速引發交通事故,即屬于典型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過錯”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狀态,過失責任特指後者。
與過錯責任的關系
過失責任是過錯責任的子類,過錯責任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
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對比
締約過失責任特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信原則導緻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的情形(如惡意中止談判),屬于合同法範疇。
通過要求行為人承擔合理注意義務,既規範社會行為,又保護受害者權益。例如醫療事故中醫生未盡專業審慎義務、公共場所管理者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等,均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提示:如需了解更具體的法律適用情形,可參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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