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ke bill of lading
【經】 past due; stale dated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過期提單(Stale Bill of Lading)詳解
一、定義與核心概念
過期提單(Stale B/L)指因提單流轉時間過長,導緻貨物抵達目的港後收貨人無法及時憑單提貨的運輸單據。其核心問題在于交單時間晚于貨物實際到港日期,緻使提單失去“貨權憑證”的即時效力。英文術語為"Stale Bill of Lading" 或"Past Date B/L"。
二、成因與時間标準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4條,銀行拒收晚于裝運日後21天提交的提單。若航運時間短(如中日航線),提單可能在銀行審單時已過期。
近洋運輸(如中國至東南亞)貨物到港快,但紙質提單郵寄或銀行處理流程耗時較長,導緻“貨等單”。
三、風險與法律後果
收貨人需向承運人或碼頭支付高額集裝箱滞留費,直至提單補辦完成。
根據《海商法》,承運人可申請港口當局拍賣長期無人提取的貨物。
銀行有權因單證過期拒絕付款,引發貿易糾紛(參見UCP600第14(c)條)。
四、實務應對措施
方法 | 適用場景 | 法律依據 |
---|---|---|
電放提單(Telex Release) | 近洋運輸、信任基礎高的交易 | 承運人内部條款備案 |
海運單(Sea Waybill) | 無需貨權轉讓的穩定貿易關系 | 《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規則》 |
提前交單 | 預估航運時間,協調銀行加速處理 | UCP600第14(b)條時限靈活性 |
五、權威定義參考
: 國際商會. 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
過期提單(Stale Bill of Lading)是國際貿易中的專業術語,指因交單時間或運輸時效問題導緻提單無法正常使用的單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需區分過期提單與倒籤提單(Ante-dated B/L):後者是提單籤發日期早于實際裝船日期的違規操作,而前者是時間延遲導緻的單據失效。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貿易單證規則,可參考UCP 600條款或權威外貿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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