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carry out; fulfil; practise; practice
【醫】 practice
國際實踐(guó jì shí jiàn)指在國際交往中被廣泛接受并長期遵循的行為模式或慣例,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之一。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指國家間在政治、經濟、外交等領域的重複性、一緻性行為,通過長期實踐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規範。例如:外交特權與豁免、公海航行自由等規則均源于國際實踐 。
廣義指國際行為體的慣常做法,如聯合國文件中對"state practice"(國家實踐)的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特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需滿足"普遍實踐"(general practice)與"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兩大要件(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序言)。
[鍊接需替換為ILC官網報告頁]
[鍊接需替換為外交部出版物頁]
[鍊接需替換為牛津學術出版社頁]
學術補充:國際實踐需區别于"國際慣例",後者可能僅具自願性(如貿易術語INCOTERMS),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實踐構成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實踐”是國際關系領域中的常見概念,通常指國家、國際組織等行為體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或規範性的行為模式。以下是綜合相關定義的詳細解釋:
國際實踐指國際行為體(如國家、國際組織)在長期互動中形成的、被廣泛認可并遵循的客觀活動。它既包括具體行動(如外交談判、條約籤署),也包含基于共同認知的規範。例如,聯合國維和行動、國際氣候協定的履行等均屬于典型國際實踐。
客觀物質性
國際實踐依賴實體要素(如國家主體、國際法文件)和客觀規則,受國際環境制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争端解決機制需依據具體條款操作。
能動性與目的性
行為體通過實踐主動塑造國際秩序,如“一帶一路”倡議體現中國推動全球互聯互通的戰略意圖。
社會性與曆史性
實踐隨國際關系演變而發展。冷戰時期的核威懾策略與當代網絡安全合作,反映了不同曆史階段的實踐特征。
(注:以上分析基于“實踐”的通用定義延伸至國際領域,具體案例可參考聯合國官網等權威國際關系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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