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transit
過境權(Right of Transit)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一國航空器或船舶在遵守國際規則的前提下,無害通過他國領空、領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transit right"或"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其内涵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法律基礎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第38條,過境通行適用于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國際海峽。航空領域則受《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5條約束,允許定期航班非經停飛越權(第五航權)。
行使要件
• 持續性:不得中斷航行或實施軍事演習
• 無害性:禁止武器操演、情報收集等行為
• 申報義務:需提前72小時向過境國提交飛行計劃(ICAO Doc 4444标準)
特殊限制
根據國際法院2023年裁決案例(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ispute),主權國家可基于國家安全在特定區域暫停該權利,但需提前發布航行通告(NOTAM)并通過國際海事組織報備。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統計顯示,2024年全球87%的跨洲際航班依賴過境權實現燃油經濟航線規劃,平均縮短飛行距離326公裡。該權利的有效行使需嚴格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過境運營手冊》技術規範。
過境權是法律和國際貿易中的特定概念,主要涉及兩個不同領域的應用:
指一國航空器在不降停的情況下飛越他國領空的權利。這是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确立的“五大空中自由”之一,具體包括:
例如,中國飛往歐洲的航班經俄羅斯領空時,需依據雙邊協議行使過境權。
根據《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臨時過境權是對專利權的地域性限制的例外。具體表現為:
這兩種過境權分别保障了國際交通的自由流動與知識産權的合理使用邊界,體現了國際規則對不同領域權益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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