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國際經濟秩序(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指規範國家間經濟關系、貿易往來、金融活動及資源分配的一系列規則、制度和機構框架。其核心目标是促進全球經濟的穩定、公平與可持續發展。以下從漢英詞典釋義角度分層解析:
在權威漢英法律詞典中,國際經濟秩序被譯為: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 system of rules, 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 governing global economic interactions, aimed at equitable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stable development.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該定義強調其法律屬性——通過國際條約(如WTO協定)、國際組織(IMF、世界銀行)及多邊協議構建的強制性規範體系,約束成員國經濟行為。
規則體系(Rule-based Framework)
包括貿易協定(如GATT)、投資保護條約、知識産權公約等,确保跨國經濟活動的可預測性。例如,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成員國平等對待所有貿易夥伴 。
來源: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治理機構(Governance Institutions)
來源:IMF《Articles of Agreement》;世界銀行《2023年度報告》
價值導向(Normative Principles)
以"公平互利"(Equitable Mutual Benefit)為核心,要求發達國家通過技術轉移、普惠貿易政策支持發展中國家工業化 。
來源: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展和全球化報告》
來源:WTO官方案例庫 DS543案
來源:聯合國《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
中文 | 英文 | 法律語境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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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主權 | Economic Sovereignty | 國家自主制定經濟政策的權利 |
普惠制待遇 |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 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單邊關稅優惠 |
特别提款權 | 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 | IMF創設的國際儲備資産 |
注:詞典釋義中"秩序"(Order)強調強制性規則(Binding Rules),而非自然形成的狀态,需區别于日常用語中的"有序"概念。
國際經濟秩序是指在世界範圍内形成的國際經濟關系、運行規則及制度體系的總和,是保障世界經濟作為相互依存的整體有序協作和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國際經濟秩序包含三方面内容:
舊秩序:
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為核心,由發達國家主導,特點包括:
新秩序:
20世紀60年代後由發展中國家推動改革,強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協定内容或國際組織職能,可參考來源中的智庫百科及國際機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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