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al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指構成國際法律體系基礎的核心依據,其權威解釋通常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為基準。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術語與内涵如下:
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ies)
國家間通過書面協議确立權利義務關系,例如《聯合國憲章》(來源: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條約分為雙邊(如中美領事條約)和多邊(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具有直接約束力。
國際習慣(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由各國普遍實踐形成的法律确信,例如“國家豁免原則”和“公海自由原則”。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年)中明确指出習慣需滿足“廣泛且一緻的國家實踐”及“法律确信”(來源:ICJ案例庫)。
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被文明國家共同認可的法理基礎,如“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Good Faith)和“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這些原則填補條約與習慣的空白,常見于國際仲裁裁決(來源:《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
司法判例與學說(Judicial Decisions and Scholarly Works)
國際法院判決及權威學者論著可作為輔助淵源。例如《奧本海國際法》對主權豁免的論述被廣泛援引(來源:劍橋大學出版社)。
國際組織決議(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部分決議(如聯合國安理會強制性決議)可能産生法律效力。例如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對反恐義務的設定(來源:聯合國正式文件系統)。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指國際法規則形成和存在的核心形式,通常包括以下三類:
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指國家、國際組織等主體之間締結的書面協議,以國際法為準确立權利義務關系。
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由各國重複一緻的行為形成,并被接受為法律(即“法律确信”)。
指各國國内法體系共有的原則(如善意原則、禁止反言),作為國際法的補充淵源。其適用需滿足“為文明各國所承認”的條件,通常在國際條約和習慣缺失時發揮作用。
包括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說及國際組織決議等,用于确定和解釋法律原則,但本身不直接構成國際法淵源。
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國際法規則的核心表現形式,一般法律原則起補充作用,三者共同構成主要淵源。輔助資料則提供實踐和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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