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protect; safeguard; ensure; patronize; preserve; shelter; shield; preservation
protection
【計】 protection
【化】 covering
【醫】 conservancy; protection
【經】 custody; safeguard
【經】 industry property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國際保護工業財産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是工業産權領域最早的全球性多邊條約,1883年由11個國家籤署,現由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國民待遇原則
成員國需在工業産權保護上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與本國國民同等待遇,覆蓋專利、商标、工業設計等。例如,中國企業在美國申請專利時,享有與美國公民相同的審查标準。
優先權制度
申請人在任一成員國首次提交工業産權申請後,可在12個月(專利/實用新型)或6個月(商标/工業設計)内,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主張優先權,以首次申請日期為基準(來源:WIPO官網)。
專利獨立性與商标保護
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互不幹涉,商标在原屬國注冊後,其他成員國需接受申請并保護,不得以未在本國使用為由撤銷注冊(來源:《巴黎公約》第4條、第6條)。
公約通過協調各國法律差異,促進技術創新跨境流通,截至2023年已涵蓋179個締約國(來源: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數據庫)。其曆史意義在于首次确立工業産權國際保護框架,為後續《專利合作條約》(PCT)等協議奠定基礎。
《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是國際社會保護工業産權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多邊條約,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詳細解釋:
籤訂與修訂
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籤署,曆經多次修訂(如布魯塞爾、斯德哥爾摩等修訂版本),現行適用文本主要為1967年斯德哥爾摩版本。中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該公約。
保護對象
涵蓋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标、服務标記、廠商名稱、産地标記、原産地名稱及制止不正當競争等。
國民待遇原則
成員國需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工業産權保護,包括司法救濟。非成員國國民若在成員國境内有住所或真實營業所,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優先權原則
申請人首次在某一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或商标注冊後,可在一定期限内(發明/實用新型12個月,外觀設計/商标6個月)向其他成員國主張優先權,後續申請視為首次申請日提出。
獨立性原則
同一發明在不同成員國取得的專利權相互獨立,各國法律單獨管理。
強制許可原則
為防止專利濫用,公約允許成員國在專利權人未充分實施專利時,強制許可第三方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約具體條款或修訂曆程,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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