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计】 internation
protect; safeguard; ensure; patronize; preserve; shelter; shield; preservation
protection
【计】 protection
【化】 covering
【医】 conservancy; protection
【经】 custody; safeguard
【经】 industry property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经】 pact
《国际保护工业财产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是工业产权领域最早的全球性多边条约,1883年由11个国家签署,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国民待遇原则
成员国需在工业产权保护上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覆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例如,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时,享有与美国公民相同的审查标准。
优先权制度
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首次提交工业产权申请后,可在12个月(专利/实用新型)或6个月(商标/工业设计)内,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主张优先权,以首次申请日期为基准(来源:WIPO官网)。
专利独立性与商标保护
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互不干涉,商标在原属国注册后,其他成员国需接受申请并保护,不得以未在本国使用为由撤销注册(来源:《巴黎公约》第4条、第6条)。
公约通过协调各国法律差异,促进技术创新跨境流通,截至2023年已涵盖179个缔约国(来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库)。其历史意义在于首次确立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框架,为后续《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协议奠定基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多边条约,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释:
签订与修订
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历经多次修订(如布鲁塞尔、斯德哥尔摩等修订版本),现行适用文本主要为1967年斯德哥尔摩版本。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保护对象
涵盖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国民待遇原则
成员国需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工业产权保护,包括司法救济。非成员国国民若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真实营业所,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首次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向其他成员国主张优先权,后续申请视为首次申请日提出。
独立性原则
同一发明在不同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各国法律单独管理。
强制许可原则
为防止专利滥用,公约允许成员国在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专利时,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公约具体条款或修订历程,可参考权威法律数据库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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