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gan of state; structure of the state
"國家機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表國家行使統治權和管理職能的法定組織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規定,其核心構成包括:
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大,負責法律制定與憲法監督。如憲法第六十二條明确全國人大行使"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職權。
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兩院年度工作報告顯示,司法機關年均處理案件量超3000萬件。
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國家武裝力量指揮,其特殊地位在憲法第九十三條中特别說明。
該術語在英文法律文獻中對應"state organs",區别于廣義的"government agencies"。牛津法律詞典指出,state organs特指憲法框架内具有主權的法定機構,其決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根據權威資料,“國家機構”指一個國家為實現統治和管理職能而建立的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是實施國家職能的組織載體。以下從定義、分類及中國國家機構組成三方面展開解釋:
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為維護利益、行使權力,按照法定原則建立的所有國家機關的集合體。其核心職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管理等。
依據憲法,具體包括:
以上信息綜合自國家機構編制部門及法律釋義文件。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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