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olling
【建】 control
"管制的"作為法律及公共管理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法定程式對特定行為或物品實施強制性管理。根據不同語境可分為以下五類解釋:
1. 法律語境 指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屬于主刑之一,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限制其部分人身自由但無需監禁。
2. 航空領域 特指空中交通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即通過雷達監測、無線電通訊等手段确保航空器安全間隔。《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明确規定管制空域(controlled airspace)的劃分标準。
3. 經濟管理 指政府對特定商品(如軍用品、麻醉藥品)實施的流通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物項出口管理條例》,實行出口許可制度管理。
4. 醫療管控 針對精神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特殊監管體系。《藥品管理法》規定管制藥品須實行"五專管理"(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賬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
5. 通用語境 泛指通過行政手段實施的限制性管理措施,如交通管制(traffic control)、價格管制(price control)等。應急管理部《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确規定了臨時管制的實施條件。
根據法律定義和日常用法,“管制”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管制是一種不關押罪犯但限制其自由的刑罰方式:
指通過強制手段對事物或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例如:
與拘役的區别:拘役屬于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需關押),而管制僅限制自由并實施社區矯正。若違反管制規定,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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