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process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beyond; outside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管轄權以外的訴訟"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Litigation Beyond Jurisdiction" 或"Action Outside Jurisdiction",具體指法院對某一案件缺乏法定審理權限的情形。其核心含義與法律依據如下:
該術語描述法院因法定管轄範圍限制而無權審理特定案件的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否則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08條)。
英文對應表述:
法院認定"管轄權以外的訴訟"需滿足以下條件:
地域管轄缺失
案件要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與受訴法院轄區無實質聯繫(《民訴法》第21-35條)。
例:北京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在廣東的合同糾紛案。
級别管轄不符
案件标的額或性質超出受訴法院審級權限(《民訴法》第17-20條)。
例:基層法院受理标的額5億元的知識産權糾紛(應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沖突
涉及不動産、港口作業等專屬管轄案件由非專屬法院受理(《民訴法》第33條)。
例:上海法院審理位于天津港的港口作業糾紛(應專屬天津海事法院管轄)。
立案後發現無管轄權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民訴法》第36條)。
被告可提出異議,法院審查後裁定移送或駁回(《民訴法》第130條)。
無管轄權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被上級法院撤銷(《民訴法》第207條)。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Jurisdiction"為"法院審理案件并作出有約束力判決的權力",超管轄權行為(ultra vires)可導緻程式無效。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756頁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Jurisdiction"條目明确管轄權缺失時,法院不得行使審判權(11th ed., p.1007)。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
第112號指導案例(2019)重申:違反專屬管轄、級别管轄将導緻裁判被撤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 指導案例112號裁判要旨
注:本文法律條文引用均出自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案例參考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管轄權以外的訴訟”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某一法院對某個案件沒有審理權限的情況。以下從法律定義、處理方式及實際影響三方面解釋:
法律定義
管轄權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包括地域管轄(如被告住所地)、級别管轄(案件複雜程度對應的法院層級)和專屬管轄(如不動産糾紛專屬不動産所在地法院)。若案件不屬于某法院的管轄範圍,即構成“管轄權以外的訴訟”。
處理方式
實際影響
建議:若涉及管轄權争議,建議盡早咨詢律師,通過法律文書(如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維護程式權利,避免因管轄問題影響實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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