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uted negligenc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關系人受牽連的過失”對應的核心概念可闡釋為:因特定法律關系而需對他人過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包含三個關鍵維度:
法律關聯性
行為人與關系人之間存在法定責任紐帶,如雇傭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9條)、監護關系(《民法典》第1188條)或職務從屬關系。這種關聯性構成責任傳導的基礎框架。
過錯轉承機制
當直接行為人存在過失時,特定關系人即便無主觀過錯,仍需承擔法定責任。例如企業對其員工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該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中有明确規定。
責任限度規則
關系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受“合理預見”原則限制。英美法系中的“scope of employment”原則(《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與我國《民法典》第1191條均強調,責任範圍不得超過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的可預見行為邊界。
該制度的設立基于風險控制理論,通過強化特定關系人的監管義務,實現社會風險分配的優化配置。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性質、關系存續狀态及損害後果關聯性等要素進行判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第19號指導性案例)。
“關系人受牽連的過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他人(關系人)的過失行為導緻自身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解釋:
基本定義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為“imputed negligence”,即當某人的過失行為在法律上被歸咎于與其有特定關系的另一主體時,後者需承擔相應責任。例如,雇主可能因員工的職務過失行為被追責。
法律背景
過失本身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造成的危害(如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受牽連”則涉及法律中的替代責任或轉承責任原則。例如:
適用場景
常見于民事賠償或特定刑事案件中,需滿足兩個條件:
相關概念對比
提示:具體責任認定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條文,建議參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或相關判例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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