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aesumptio juris tantum
【機】 availability; available
counterevidence; disproof; rebutter
【經】 negative verification
disavow; disavowal; gainsay; inversion; negation; negative
【醫】 in-; negation
【法】 law presumption; legal presumption
在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交叉研究中,"可用反證否定的法律推定"(Rebuttable Legal Presumption)指司法程式中基于基礎事實認定待證事實成立,但允許當事人通過舉證進行推翻的規則體系。該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确立的舉證責任框架下運行,具有三大核心特征:
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的法定關聯性
法律預先規定當基礎事實(A)成立時,推定事實(B)自動成立,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推定原則。這種關聯性需符合蓋然性優勢标準,其效力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可反駁的雙重路徑
當事人可通過直接反證(證明B不存在)或間接反證(證明A與B的關聯不成立)推翻推定。如醫療糾紛中,患者證明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規情形後,醫方可通過提交完整病曆資料進行反駁。
證明标準的梯度配置
推翻推定需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高于基礎事實認定的"優勢證據"标準。這種分層設計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09號判決中得以體現,法院強調"反證強度應與推定效力形成實質對抗"。
該制度平衡了訴訟效率與實質正義,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4條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301條均有類似規定。我國司法實踐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在(2022)京73民終123號著作權糾紛案中,就被告提供的獨立創作證據是否達到推翻推定所需的證明力進行了層級化論證。
“可用反證否定的法律推定”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證明規則,其核心含義如下: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推定,即通過已知事實(基礎事實)直接推斷出另一未知事實(推定事實)。這種推定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推翻,因此稱為“可用反證否定的法律推定”。
法定性
推定的依據是法律明文規定,而非法官自由裁量(如高空墜物案件中,無法确定侵權人時,法律直接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需擔責)。
可反駁性
推定事實并非絕對成立,對方可通過反證證明其不成立(例如證明自己事發時不在場或物理上不可能實施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轉移
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無需直接證明該事實,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由對方承擔推翻推定的證明責任。
高空抛物責任推定(《民法典》第1254條)
當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時,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需承擔責任,但允許其通過反證自證無過錯。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親子關系推定
法律直接推定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為夫妻共同子女,但允許通過親子鑒定等反證推翻。
反證需達到動搖推定事實可信度的證明标準,例如提出相反證據或證明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不存在邏輯必然性。若反證成立,原推定失效,案件需根據新證據重新認定事實。
此類推定本質上是對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工具,旨在解決特定情形下舉證困難的問題,平衡訴訟雙方的證明負擔。其效力低于“不可反駁的推定”(如法律拟制),後者不允許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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