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英文解释翻译、可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mortgage of chose in action
分词翻译:
可的英语翻译: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依法占有的英语翻译:
【经】 seizure
动产抵押的英语翻译:
【经】 chattel mortgage; personal security
专业解析
可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 (kě yīfǎ zhànyǒu de dòngchǎn dǐyā) 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债务人(抵押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占有该抵押动产,并可就该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核心含义可从汉英词典角度拆解如下:
- 动产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指能够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对。例如: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交通运输工具、存货等。英文对应:Movable Property 或Personal Property。
- 抵押 (Dǐyā / Mortgage / Pledge):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英文对应:Mortgage (常用于不动产) 或Pledge (常用于动产转移占有),但中文“抵押”在担保法中涵盖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英文常用Chattel Mortgage 或Non-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 表示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
- 可依法占有 (Kě yīfǎ zhànyǒu / May Be Legally Possessed): 这是此类动产抵押的关键特征。区别于一般动产抵押仅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可依法占有”意味着在特定条件成就时(主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而非仅依赖抵押合同约定)直接取得对该抵押动产的占有。英文可描述为:where the secured creditor has the statutory right to take possession upon default。
- 依法 (Yīfǎ / According to Law): 强调占有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私自强行夺取。英文:According to Law 或As Provided by Law。
- 整体含义 (Overall Meaning): 因此,“可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描述的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担保形式:抵押权人不仅享有在债务违约时就动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还享有在债务违约时,依据法律直接取得对该抵押动产占有的法定权利。这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直接、有力的保障手段。英文可概括为:A chattel mortgage (or non-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 over movable property where the mortgagee/secured party has a statutory right to take possession of the collateral upon the debtor's default as provided by law.
法律依据与权威性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范担保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虽然该条未直接使用“可依法占有”的表述,但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动产)的权利,隐含了在司法程序保障下最终实现占有的可能性(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更直接的依据体现在《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权设立需要转移占有(第四百二十九条)的对比中,凸显了此类特殊动产抵押中“可占有”的特性需由法律特别规定。
实践中,“可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概念更明确地体现在一些特殊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或特定领域的法律中(如船舶、航空器抵押),其登记本身可能构成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特定权利(包括特定条件下的占有权)的基础。其核心在于法律明确赋予了抵押权人一种超越普通优先受偿权的、直接的占有权能。
网络扩展解释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特定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占有该动产并优先受偿。以下是具体解释:
一、核心定义与特点
-
不转移占有
抵押期间,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可继续使用动产,无需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例如,企业以生产设备抵押贷款时,仍能正常使用设备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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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占有的条件
当债务违约时,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占有抵押动产,并变卖其价款受偿。但需注意,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律依据与设立条件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394条:明确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
-
设立要求
- 抵押标的需为可抵押的特定动产,如车辆、生产设备、原材料等。
- 抵押人需对动产有处分权,且抵押合同需书面订立。
三、标的物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395条,可抵押的动产包括: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 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
四、实现占有的限制
- 登记对抗规则
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即使抵押权已设立,也不能对抗正常交易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动产的买受人。
- 优先受偿顺序
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受偿。
“可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强调在合法设立抵押权的前提下,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占有并处置抵押动产以实现债权。其核心在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方式与登记对抗效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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