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in nostro patrimonio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 chose in possession
【法】 chose in possession; holding; posses things; possessory things
thing possessed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下,"可占有物"(Possessable Thing)指具有物理形态且能够被自然人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体。该概念源自罗马法对物的分类原则,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物理控制性
需具备可感知的物理存在形式,如机械设备、家具等动产。此特征使其区别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对"物"的界定。
排他支配权
占有人可行使实际管领力,如《民法典》第240条明确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收益权。该权利受《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制度保障。
法律承认的客体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可占有物须符合非禁止流通物、非人体组织等法定条件,排除人体器官、毒品等违法标的。
价值可计量性
需具备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价值评估属性,此特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存货》中体现为存货确认标准。
该术语对应的英文法律概念"Corporeal Property"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被定义为"具有物理形态并可被实际占有的财产",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可占有物”是民法中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与法律意义上的“物”及“占有”概念密切相关。以下是综合解释:
“可占有物”指能够被人类实际控制或支配的财产,且符合民法对“物”的界定。根据和,民法中的“物”需满足以下属性:
日常语境中的“占有”泛指拥有或占据(如“占有市场”),而法律上的“可占有物”特指符合民法属性、可通过物理或技术手段实现控制的客体。
如需进一步了解占有的分类(如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或相关判例,可查阅民法教材或权威法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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