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tential evidence
probably; maybe; likely; like; probability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可能的證據”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常譯為“possible evidence”或“probative evidence”,指尚未被法庭正式采信但具有潛在關聯性的待證事實材料。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此類證據需滿足“與案件争議點存在邏輯關聯,且能通過合法程式獲取”,其核心價值在于為事實認定提供合理推斷基礎。
在司法實踐中,“可能的證據”需符合兩項标準:1. 實質性(materiality),即内容與争議焦點直接相關;2. 證明力(probative value),即能實質性影響案件結論的概率評估。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1條指出,當證據“傾向于使某項事實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能時”,即具備可采性基礎。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的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刑事偵查階段的線索評估、民事證據開示程式中的文件篩選,以及專家證人作證前的可靠性審查。牛津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強調,對“可能證據”的審查需嚴格遵循比例原則,避免不當擴大調查範圍。
“可能的證據”指在訴訟或調查過程中,初步顯示與案件有關聯但尚未完全确認的材料。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定義或類型,可參考《訴訟法》相關條款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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