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ssessable securities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hasten; hurry; press; speed up; urge
capture; hand in; hand over; pay
negotiable securities; paper
【經】 document; documents; instrument; paper; securities
可催繳的證券 (Callable Securities)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金融解析
可催繳的證券(Callable Securities)指發行方(如企業或政府)在特定期限後,有權按約定價格提前贖回的債券或優先股等金融工具。其英語術語為"Callable Securities" 或"Redeemable Securities",核心特征在于發行方擁有主動贖回權(Call Provision),而投資者需承擔被提前償還本金的風險。
發行方通常在證券條款中設定贖回時間窗(如發行5年後)和贖回價格(常高于面值)。例如,某債券注明“5年後可按105%面值贖回”,即發行方可在此後選擇贖回。
企業債中常見,發行人可在利率下降時贖回舊債并以更低成本發新債。
公司可在特定時點以預設價格回購,避免長期支付高股息。
定義證券發行人的權利義務,隱含贖回權合規性(需在發行條款中明确披露)。
将"Callable Security"界定為“發行人有權在到期前贖回的債務工具”。
注:以上内容綜合金融法規與市場實踐,術語定義嚴格對應中英法律及金融權威機構标準。
“可催繳的證券”指發行方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要求持有人補繳資金或履行額外義務的證券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發行方對持有人的“催繳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催繳證券的條款通常嵌入證券發行合同中,允許發行方在約定條件觸發時(如公司資金需求增加、股價波動等),要求持有人補繳部分款項或履行其他義務。這類證券屬于有價證券範疇,其權利義務通過合同明确約定。
與普通證券相比,可催繳證券增加了發行方的主動權,持有人需承擔補繳義務的潛在風險。而一般證券(如普通股、國債)通常無此類條款,權利義務相對固定。
若需進一步了解證券分類或合同條款細節,可參考證券法相關内容或專業金融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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