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ll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可傳喚的"在法律語境下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可傳喚的"(英文對應詞:summonable)是法律程式中的核心術語,指有義務響應法庭正式傳票(summons)出庭的個人或實體。其法律含義包含以下關鍵點:
指法庭有權通過法定程式要求其到庭參與訴訟活動的主體,包括證人、被告、鑒定人等。主體需具備法律認可的應訴能力或作證資格,且其行為受司法管轄約束。
被傳喚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否則可能面臨拘傳、罰款或藐視法庭等處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拒不到庭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ummonable"的釋義)。
傳喚需由法院籤發正式文書(傳票),載明案由、時間、地點及法律後果,口頭通知不具強制效力。
定義"summonable"為"可被傳喚的;有義務接受傳票的",強調其與司法強制力的關聯性。
明确傳喚(summons)是"啟動訴訟并通知被告應訴的令狀",被傳喚主體需承擔程式責任。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可引用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以上釋義綜合權威法律工具書及中國現行訴訟法條文,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專業性。
"可傳喚的"屬于法律術語,指符合法定條件、能夠被司法機關依法通知到案接受詢問的主體或對象。具體解釋如下:
一、法律性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可傳喚對象特指"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通過出示證明文件,可以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二、適用條件
主體範圍:
程式要求:
三、與強制措施的區别 不同于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傳喚屬于非羁押性程式措施。被傳喚人具有配合義務,但人身自由不受完全限制(、7)。
四、法律後果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面臨:
注:以上解釋綜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適用需結合個案情況。建議涉及司法傳喚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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