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ungible things; res fungibiles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可代替物"(fungible thing)指具有相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特征,可互相替代而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物品。其核心特征與法律、金融領域的應用如下:
種類物屬性
可代替物屬于"種類物"(generic goods),即不強調個體獨特性,僅以類型、數量衡量的物。例如:同品牌大米、标準化工業原料等。其與"特定物"(specific thing)相對,後者如古董、定制産品等不可替代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對物的分類定義。
債務履行中的可替代性
在債法領域,債務人交付可代替物時,無需返還原物,隻需交付同種類、同等品質及數量的替代物即可清償債務(如借款歸還同數額貨币)。
來源:《民法典》第515條關于種類之債的履行規則。
标準化與互換性
在金融領域,"可代替性"(fungibility)指資産可等值互換的特性,如股票、加密貨币(如比特币同質化代币)等。持有者關注的是資産價值而非具體個體差異。
來源:國際清算銀行(BIS)對金融工具流動性的定義報告。
與"非可代替物"的對比
不可代替物(non-fungible)則強調獨一性,如NFT(非同質化代币)、房産等,其價值依附于特定屬性或所有權憑證。
來源:金融行業對NFT資産的特性分析(如CoinMarketCap術語庫)。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示例場景 |
---|---|---|
可代替物 | Fungible thing | 貨币、原油期貨 |
不可代替物 | Non-fungible thing | 藝術品、房屋産權 |
種類之債 | Generic obligation | 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同規格小麥" |
特定之債 | Specific obligation | 租賃合同要求返還"特定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與合同編對物的分類及債務履行規則(全國人大官網:www.npc.gov.cn)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金融市場術語指南》(www.iosco.org)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對可替代商品交易的說明(uncitral.un.org)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直接添加外鍊,請通過機構名稱訪問官方文件庫獲取原文。
可代替物(或可替代物)是指在功能、價值或用途上能夠被其他同類物品替代的物。這一概念在不同領域(如法律、經濟學、商品交易)中有廣泛應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功能與價值的可替代性
可代替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功能或價值可被同類物品替代。例如,同一品牌的不同批次牛奶,或不同種類的汽油與柴油,均能滿足相同需求。
種類物與特定物的關系
在法律中,可代替物通常屬于“種類物”,即按數量、重量等标準确定(如大米、石油)。但某些特定物(如特定型號手機)也可能因功能相似而被視為可替代物。
特征 | 可代替物 | 不可替代物 |
---|---|---|
獨特性 | 無獨特屬性,可批量生産 | 具有唯一性(如古董、藝術品) |
價值衡量 | 按市場标準定價 | 依賴稀缺性、曆史或情感價值 |
交易場景 | 借貸、普通商品交易 | 收藏、特定合同标的 |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如法律條款或經濟模型),可參考相關專業文獻或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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