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earing record
【法】 collation; inquest; inquisition
record; mark; register; account; memorize; report; take notes
【計】 design development record; posting; REC; record
【醫】 protocol; reading; register; registration
【經】 entry; keeping of record; mark; record; record keeping; records
勘驗記錄(Kānyàn Jìlù)是法律程式中具有專業效力的文書形式,其核心含義指向司法機關對案件相關場所、物品或人身進行檢驗、勘查的正式書面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勘驗記錄需由偵查人員、法醫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制作,并作為證據材料在訴訟活動中使用。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勘驗記錄"對應"Record of Inspection"或"Survey Report",常見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文件的翻譯。聯合國《刑事司法術語手冊》将其定義為"a detailed documentation of physical evidence examination conducted at crime scenes",強調其包含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技術方法等要素。
該文書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世界衛生組織《法醫學操作指南》特别指出,涉及生物物證的勘驗記錄必須符合ISO/IEC 17025實驗室标準,包含樣本采集的完整監管鍊(Chain of Custody)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電子數據勘驗記錄應附有哈希值校驗等數字認證信息以保障證據完整性。
勘驗記錄(也稱勘驗筆錄)是司法或執法程式中用于固定證據、還原現場的重要法律文書,其定義和法律意義在不同訴訟領域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務要點的詳細解釋:
核心概念
勘驗記錄是辦案人員或審判人員對與案件相關的場所、物品、屍體、痕迹等進行勘查、檢驗時制作的客觀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片、錄像等形式。
分類
勘驗記錄需經合法性審查,若存在疑問可申請重新勘驗。其内容雖客觀性較強,但仍可能受主觀或技術因素影響,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以上内容綜合了公安機關、法院實務及法律條文要求,適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證據采集與審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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