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ld hearings
"開庭審理"指法院在确定的日期和地點,由審判人員主持,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席的情況下,依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英美法系中,"開庭審理"的對應術語為"Trial" ,具體指:
A formal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and legal arguments in a court of law to determine the merits of a case, culminating in a judgment or verdict.
其關鍵要素包括:
- Jury/Court:由陪審團或法官主持(如 bench trial 指無陪審團的法官審判);
- Adversarial Process:遵循對抗制原則(原告與被告雙方交鋒);
- Evidence Presentation:包括證人出庭、交叉詢問等環節。
在具體適用中需注意:
權威參考來源:
開庭審理是法院在法定程式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核心訴訟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開庭審理指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按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最終形成裁判的過程。這一過程強調程式的公開性、公正性和規範性。
庭前準備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最後陳述
評議與宣判
保障司法公正
通過公開程式約束審判權行使,接受社會監督,避免暗箱操作()。
維護訴訟權利
當事人可充分行使舉證、質證、辯論等權利,确保程式參與實質化()。
規範裁判形成
嚴格的階段劃分促使法官全面審查證據,降低錯判風險()。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中的開庭流程指引,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0-148條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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