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庭"是法律術語,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審判人員(法官或合議庭)正式在法庭上召集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始進行案件審理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程式啟動标志
開庭标志着案件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在開庭前,法院已完成立案、送達、組成合議庭(或确定獨任法官)、告知權利義務等準備工作。開庭是審判程式的核心環節,後續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均在此框架内進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确規定了開庭審理前應完成的準備工作及庭審的主要流程。
法庭審理的進行
開庭意味着審判活動在法庭這一特定場所,由審判人員主持,按照法定程式(如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進行法庭調查、組織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等環節)公開(除法定不公開審理情形外)進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均對開庭審理的程式和環節作出了基本規定。
漢英詞典對應釋義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開庭"最常用且準确的對應英文翻譯是:
"to open a court session" 或"to hold a court session"。
來源: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開庭"譯為"to open a court session"。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對 "session" 的定義為 "A court's sitting for the transaction of judicial business"。
總結
"開庭"指法院審判組織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式正式啟動并主持案件審理活動的過程。其标準英文法律術語為"to open a court session" 或"to hold a court session",核心在于強調法院審判活動的正式啟動和在法庭内的程式性進行。
“開庭”是法律術語,指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其他指定場所對案件進行正式審理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開庭是審判程式的核心階段,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查明案情,最終作出裁判。其形式分為公開審理(原則)和不公開審理(例外,適用于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
準備階段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評議與宣判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庭審流程,建議通過法院官網或法律專業人士獲取更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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