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using a riot
【法】 gather a crowd
riot; tempest; bedlam; disturbance; reel; roughhouse; sturt; turbulence
【醫】 tumultus
聚衆騷亂是一個法律術語,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而聚集,并在公共場所引發暴力沖突或破壞性事件的現象。其英文對應詞為"riot",根據《牛津法律詞典》定義,該行為需滿足"三人以上以威脅或暴力方式破壞公共安甯"的核心要件。
從中國法律體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明确規定,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等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款将"人數規模"和"社會危害性"作為定罪量刑的關鍵要素。
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案》第1條将riot定義為12人以上共同實施暴力行為,且該行為足以使理性旁觀者産生人身安全威脅。此定義強調暴力行為的群體性和威脅感知的雙重特性。美國《模範刑法典》則将參與騷亂的最低人數限定為2人,着重行為人對公共安全的現實危害。
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三方面:①破壞公共場所管理秩序;②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産安全;③造成社會恐慌心理。國際刑警組織2020年公共安全報告指出,群體性騷亂事件可使案發地犯罪率短期激增40%以上。
“聚衆騷亂”是由“聚衆”和“騷亂”組合而成的行為描述,需結合兩部分含義及法律、社會學背景綜合解釋:
聚衆
指聚集多人形成群體,通常具有無組織性、突發性,且不受正常社會規範約束。例如《刑法》中“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即強調多人聚集對公共秩序的破壞。
騷亂
指群體通過暴力、破壞等方式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具有發洩性、短暫性。社會學中将其歸類為“聚衆行為”的一種,表現為非理性、狂熱性特征。
“聚衆騷亂”可定義為:多人自發聚集,通過暴力或破壞性手段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我國《刑法》雖無“聚衆騷亂罪”的獨立罪名,但類似行為可能觸犯以下條款:
兩者均屬“聚衆”類犯罪,但核心區别在于:
提示:若需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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