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urden of persuasion; burden of proof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舉證責任"指訴訟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若未能充分舉證則需承擔敗訴風險。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包含雙重内涵:
權威法律詞典釋義呈現高度一緻性:
分配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為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64條),但環境污染、醫療損害等特殊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民法典》第1226條)。
轉移規則
當主張方完成初步舉證後,反駁方需提供反證,形成舉證責任動态轉移(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2號)。
證明标準差異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案件采用"高度蓋然性"(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标準。
權威參考來源
如需查證原始法律依據,建議訪問:
舉證責任是訴訟中的重要制度,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根據多個權威法律來源,其核心内容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行為責任(主觀舉證責任)
指當事人為證明主張而主動提供證據的義務。如原告主張合同違約,需提交合同文本、付款記錄等證據。
結果責任(客觀舉證責任)
當案件事實真僞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敗訴風險。例如,若被告未能舉證反駁原告的侵權主張,則可能被判定擔責。
責任分配
違約訴訟中,原告無需證明被告過錯;但侵權訴訟中,原告需證明過錯、損害等要件。
法院角色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證時,法院可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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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民事訴訟法》第64條}:
begin{aligned}
&text{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text{法院認為審理需要的證據,應當調查收集。}
end{aligned}
$$
提示:具體案件舉證責任可能因訴訟類型、實體法規定存在差異,建議結合案情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更多完整規範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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