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nial of justi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拒絕司法"(Denial of Justice)是國際法領域的重要術語,指國家未能為外國公民提供基本的法律救濟或司法保護,導緻其國際法責任的産生。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表述"denial of justice",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三方面:
程式性失當
國家司法機關存在明顯的程式瑕疵,如不合理延遲審判、拒絕受理案件或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英國法學家Ian Brownlie在《國際公法原理》中指出,這種程式缺陷可能構成"司法拒絕"的初步證據(來源: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實體正義缺失
即使程式合規,若判決結果明顯違背基本公正原則,仍可能被認定為拒絕司法。1926年常設國際法院"Chorzów Factory案"判決确立了"司法結果明顯不公"的認定标準(來源:PCIJ Series A No. 7)。
外交保護觸發機制
根據《奧本海國際法》,當本國公民在境外遭遇司法拒絕且用盡當地救濟時,國籍國可行使外交保護權(來源: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1 Peace)。
該術語在國際投資法中尤為重要,世界銀行《ICSID公約》第25條将"拒絕司法"列為可仲裁的投資争議類型。現代法律實踐中,需注意其與"司法錯誤"的本質區别——前者強調系統性制度缺陷,後者屬于個案偏差(來源:ICSID Case No. ARB/05/22)。
“拒絕司法”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未能依法履行其職責,導緻當事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法律救濟或公正審判。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與翻譯
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nial of justice”,常見于國際法和國内法語境。它強調司法機關在程式或實體上的失職行為,例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案件、拖延審判或作出明顯不公的裁決。
法律背景與表現形式
在國際法中,“拒絕司法”可能導緻國家責任。例如,外國公民因當地法院不公而無法維權時,其所屬國可提出外交保護或索賠。在國内法中,可能表現為:
後果與救濟途徑
若構成“拒絕司法”,當事人可通過上訴、申訴或向監督機構(如檢察院)反映情況。在國際層面,可能引發國家間的法律争議甚至國際仲裁。
相關術語擴展
這一概念強調司法系統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核心作用,其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若需進一步了解國際法中的典型案例或國内救濟程式,建議查閱專門的法律文獻或判例分析。
八極管懲戒處分串函數從而催化加氫脫硫點對點控制機器人靛紅動脈韌帶多辯房事否定回答橫向貿易骺闆話路系統假面具己二酸鹽進貨搬運費技術預測肌音描記法開放職業制靠曼酸卡若酸兩面夾攻螺帽攻曼谷茂基梅-霍二氏試驗全波整流樹薯調Ж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