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thing-man
old times
Britain; England; Great Britain; the U.K.
【經】 U.k.
bourg; village and small town
bureaucracy; placeman
【法】 office-holder; officialdom
舊時英國村鎮官吏主要指16至19世紀英格蘭地方行政體系中行使基層管理職能的公務人員,其英文對應詞為"parish officers"。根據英國曆史學家西德尼·韋伯的研究,這類職務起源于《1601年濟貧法》确立的教區管理體系。核心構成包括:
治安官(constable):負責維護地方秩序,執行逮捕令,可追溯至1285年《溫徹斯特法令》确立的社區治安體系。牛津大學地方史研究中心指出該職務常由農戶輪值擔任。
濟貧監督員(overseer of the poor):依據《1662年定居法》設置,負責征收濟貧稅并管理貧民救濟事務。劍橋郡檔案顯示該職位年預算最高可達200英鎊(約合現代1.2萬英鎊)。
公路巡查員(surveyor of the highways):根據《1555年公路法案》産生,組織村民義務修繕道路。英國交通史學會資料記載其有權征用勞役或收取代役錢。
教區執事(churchwarden):兼具宗教與行政職能,管理教堂財産并記錄重大事件。英國國教會檔案顯示該職務選舉需經主教确認。
這些職務在1834年新濟貧法頒布後逐漸被專業公務員體系取代。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地方治理研究數據庫保存有1760-1831年間肯特郡教區官員任免記錄。
舊時英國村鎮官吏主要指中世紀時期在基層行政管理中承擔具體職能的職務體系,其核心特點是兼具自治屬性和領主控制的雙重性質。以下是主要官職及其職能解析:
村官(Reeve) 作為村莊最高行政主管,由村民選舉産生,負責協調領主與村民的關系。根據《英國中世紀村官制度評析》,其職能涵蓋:
專業事務官吏
這些官吏在村莊共同體(Village Communities)框架下運作,既要維護村民對公共資源的集體權益,又需履行對領主的經濟義務。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職務由選舉産生,但最終需經領主認可,反映出中世紀英國基層治理中自治權與封建依附關系的交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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