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thing-man
old times
Britain; England; Great Britain; the U.K.
【经】 U.k.
bourg; village and small town
bureaucracy; placeman
【法】 office-holder; officialdom
旧时英国村镇官吏主要指16至19世纪英格兰地方行政体系中行使基层管理职能的公务人员,其英文对应词为"parish officers"。根据英国历史学家西德尼·韦伯的研究,这类职务起源于《1601年济贫法》确立的教区管理体系。核心构成包括:
治安官(constable):负责维护地方秩序,执行逮捕令,可追溯至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确立的社区治安体系。牛津大学地方史研究中心指出该职务常由农户轮值担任。
济贫监督员(overseer of the poor):依据《1662年定居法》设置,负责征收济贫税并管理贫民救济事务。剑桥郡档案显示该职位年预算最高可达200英镑(约合现代1.2万英镑)。
公路巡查员(surveyor of the highways):根据《1555年公路法案》产生,组织村民义务修缮道路。英国交通史学会资料记载其有权征用劳役或收取代役钱。
教区执事(churchwarden):兼具宗教与行政职能,管理教堂财产并记录重大事件。英国国教会档案显示该职务选举需经主教确认。
这些职务在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后逐渐被专业公务员体系取代。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地方治理研究数据库保存有1760-1831年间肯特郡教区官员任免记录。
旧时英国村镇官吏主要指中世纪时期在基层行政管理中承担具体职能的职务体系,其核心特点是兼具自治属性和领主控制的双重性质。以下是主要官职及其职能解析:
村官(Reeve) 作为村庄最高行政主管,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协调领主与村民的关系。根据《英国中世纪村官制度评析》,其职能涵盖:
专业事务官吏
这些官吏在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框架下运作,既要维护村民对公共资源的集体权益,又需履行对领主的经济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职务由选举产生,但最终需经领主认可,反映出中世纪英国基层治理中自治权与封建依附关系的交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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