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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附加條款”對應的英文翻譯主要為“rider”“addendum”或“additional clause”,指合同或協議中獨立于主體内容的補充性約定。根據美國法律學會《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s)的定義,這類條款通常用于修改、限制或擴展原始協議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而言,“rider”一詞源于英美法系,特指附着在主合同後的單頁補充文件,常見于保險、租賃等領域。例如紐約州保險法規定,保單附加條款需采用與主合同同等效力的書面形式。而“addendum”更強調對原文件的系統性補充,多用于建築工程合同或出版協議中。
在跨境貿易場景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指出,附加條款的效力等級取決于條款中是否包含“supersede”或“prevail over”等效力優先表述。中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也規定,附加條款與格式條款沖突時,原則上以附加條款為準。
值得注意的術語差異體現在:“additional clause”側重條款的補充性質,英國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起草時需标明“supplementary to main clauses”的标識語;“proviso”則專指限制性附加條款,多用于限定主條款的適用範圍。
附加條款是合同或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基于基本條款另行約定的補充内容,用于調整、細化或限制原有條款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作用
附加條款是在主合同基本條款基礎上,通過雙方協商增加的補充條款。其主要作用是擴大、限制或變更原有條款的適用範圍,例如保險合同中增加特定疾病的承保範圍,或對原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補充說明。
法律效力
常見應用場景
多見于保險合同(如附加意外險、醫療險),以及商業合作、租賃協議等需補充特殊約定的場景,例如補充違約責任的具體執行方式。
注意事項
如需拟定附加條款,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本(如《民法典》合同編)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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