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alvage agreement
deliverance; minister; salvation; succour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救助協定(Rescue Agreement)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救助協定(Rescue Agreement)指國家間為規範海難、空難等緊急救援行動而籤訂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其核心是确立締約國在遇險人員救助中的責任、協作程式及權利義務關系。英文對應術語為"Agreement on Rescue Operations" 或"Rescue and Assistance Agreement",常見于國際海事與航空公約體系。
義務性
締約國須對在其管轄海域、空域内遇險的任何國籍人員實施無償救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8條)。例如,船舶船長在收到求救信號後,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時有義務協助。
來源: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V章第33條。
協作機制
協定通常包含信息通報、資源調配及聯合行動條款,要求締約國共享遇險信息(如位置、傷亡情況)并協調救援力量(如艦船、航空器)。
來源: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2《搜尋與救援》。
主權豁免
救援方進入他國領海/領空執行任務時,需遵守東道國法律,但通常享有快速通關、稅費減免等便利(如《搜救公約》第3.1.9條)。
《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SAR Convention)
規定全球海區劃分責任區,要求締約國建立救援協調中心(RCC),形成24小時應急響應網絡。
來源:國際海事組織(IMO)1979年公約文本,第2.1.4條。
《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責任公約)
要求航天發射國對宇航員實施緊急救援(第3條),體現"全人類共同責任"原則。
來源: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1968年公約。
北極八國約定在極地冰區共享破冰船、衛星定位資源,縮短救援響應時間。
設立南海聯合演習機制,強化區域協同能力。
可檢索現行救助協定全文(關鍵詞:"Rescue Agreement")。
提供《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締約國義務細則。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以上來源标注基于國際公約标準文本及權威組織公開文件,具體條款可于聯合國/IMO/ICAO官網核實。
“救助協定”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救援行動達成的權利義務協議。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基本定義
指雙方(如救援機構與受助方)籤訂的書面協議,明确救援過程中的責任、費用分擔、財産處置等條款。其核心是保障救助行為合法有序進行。
應用領域
常見于海事、航空、災害救援等領域。例如,海上船隻遇險時,救助方依據協定開展打撈或救援,并根據結果獲取相應報酬(如“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核心内容
法律依據
國際上多參照《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國内法則可能涉及《海商法》相關内容。協定需符合相關法律框架,避免權責不清。
意義
通過預先約定權利義務,既鼓勵及時救助,也保護雙方合法權益,降低糾紛風險。例如,海事救助協定常成為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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