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land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集體土地(Collectively-owned Land)指在中國法律框架下,由農民集體共同所有而非國家所有的土地類型,其所有權主體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集體所有。
所有權歸屬
所有權主體為“農民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管理權,農民個體僅享有承包經營權、使用權,不可私自買賣(《民法典》第261條)。
使用限制
集體土地需嚴格遵循用途管制:
類型劃分
包括耕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其中宅基地使用權僅限本集體成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4條)。
英文術語"Collectively-owned Land" 強調所有權性質,區别于"State-owned Land"(國有土地)。國際文獻中亦表述為"Rural Collective Land",以突出其農村屬性及集體管理特征(參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英譯本)。
權威來源
集體土地是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土地,其定義、特征及管理可綜合以下要點說明:
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歸屬于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均屬集體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2013年提出集體土地入市改革試點,2018年啟動農村不動産登記,2020年法律修訂後明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直接入市交易。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地方政策,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或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如深圳、蕪湖)發布的官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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