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作為漢語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英文對應詞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主要體現為"prohibit"和"forbid"兩種譯法。在法律語境下,"prohibit"更強調通過正式法令或規章制度的強制約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對特定行為的明令禁止。劍橋法律英語詞典指出,"prohibit"常與"by law"搭配,構成"prohibited by law"的法定禁止表述。
從詞性特征看,"禁止"作為動詞使用時,在韋氏法律詞典中對應"to formally forbid by authority",強調官方授權的禁止行為。其名詞形式"prohibition"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the act of prohibiting by legal authority",常見于行政法規的條款表述。
語義差異方面,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區分"prohibit"側重制度性約束,而"forbid"更多指個人層面的禁止。例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使用"prohibit smoking"而非"forbid smoking",體現其法律效力。在語法搭配上,"prohibit"後接動名詞形式,構成"prohibit doing something"的固定結構,這一用法在柯林斯高級英漢雙解詞典中有明确标注。
“禁止”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通過權威或規定明确不允許某種行為發生,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更權威的釋義,可參考《現代漢語詞典》或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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