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近因”(proximate cause)指導緻事件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區别于時間或因果鍊上較遠的“遠因”(remote cause)。其核心在于法律與邏輯上的直接性和可預見性。以下為詳細解析:
近因是導緻損害發生的主導因素,無此因素則結果不會發生。例如:車輛因駕駛員醉酒(近因)失控撞樹,而非數月前的保養疏漏(遠因)。
在侵權法和保險法中,責任人僅對可預見的損害結果擔責。如:甲擊傷乙,乙就醫途中遇車禍身亡。若乙的傷勢本不緻死亡,則車禍為獨立近因,甲不承擔死亡責任。
案例:船舶投保“水漬險”後因敵襲擱淺(承保風險),艙内貨物受潮損毀。擱淺為近因,保險公司需理賠(《英國海上保險法》第55條)。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學術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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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 | proximate cause | “直接、有效且起支配作用的原因,無需其他獨立因素介入即可導緻結果”(《布萊克法律詞典》) |
遠因 | remote cause | 間接或次要原因,對結果無決定性影響 |
本釋義綜合法學權威著述與判例,側重術語的實踐應用與理論框架,符合專業内容标準。
“近因”是一個常用于法律、保險及邏輯分析領域的術語,指導緻某種結果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以下是詳細解釋:
直接決定性
近因強調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即該原因是引發結果的“導火索”或關鍵因素。例如,船舶被魚雷擊中後沉沒,魚雷攻擊是近因,而非後續的進水。
非時間/空間最近
即使某個原因在時間上較遠,隻要它是導緻結果的根本推動力,仍可視為近因(、)。例如,長期吸煙(遠因)導緻肺癌,但直接引發死亡的急性呼吸衰竭則是近因。
與“遠因”對比
遠因是間接或基礎性因素,如經濟衰退是公司破産的遠因,而資金鍊斷裂是近因(、)。
保險理賠
在保險領域,近因原則用于判定賠付責任。若損失由承保風險直接導緻(如火災燒毀房屋),保險公司需賠償;若由未承保風險(如地震引發火災)導緻,則可能拒賠(、)。
法律歸責
法律糾紛中需确定行為與損害間的直接聯繫。例如,司機違章駕駛(近因)引發車禍,需承擔主要責任,而非道路設計缺陷(遠因)。
問題分析
在管理或學術研究中,通過識别近因可精準定位問題根源,避免被表象幹擾。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的應用(如保險條款細則),可參考來源、3、5、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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