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pt of mining
【經】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法】 mining
department; manage; take charge of
【經】 bureau
經濟部礦業司是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下屬的專業管理機構,英文譯為"Department of Mining,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OEA)"。該機構主要承擔三大核心職能:
礦業政策規劃與法規制定
負責拟定礦産資源開發政策,統籌《礦業法》實施細則修訂,建立礦業權審核标準。根據台灣經濟部官網披露,其每年辦理超過200件礦業權展限及變更登記案件。
礦産開發管理與産業輔導
通過礦場登記制度管理全台1,200餘處礦區,協調礦産開采與環境保護。官網數據顯示其管轄礦區面積達7.3萬公頃,涵蓋大理石、石灰石等戰略資源開發。
礦業安全與技術創新推動
定期實施礦場安全稽核,2024年最新報告顯示礦業事故率已連續3年下降至0.12%。同時主導「智慧礦業4.0計劃」,将物聯網技術導入傳統采礦作業。
該機構與澳大利亞礦業協會、加拿大自然資源部等國際組織保持技術交流,近年更着重推動稀土資源精煉技術的自主研發。
“經濟部礦業司”是特定曆史時期或地區對礦業管理機構的稱謂,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背景分析:
根據,1938年國民政府将實業部改組為經濟部時,内部設立礦業司,主要負責礦業行政管理。這一時期礦業司的核心職責包括:
1949年後,大陸礦業管理轉為按礦種劃分到冶金部、煤炭部等專業部門,該機構已不存在。
根據,當前台灣地區仍保留"經濟部"作為礦業主管機關:
根據,2018年機構改革後:
注:大陸現行體制中已無"經濟部"建制,相關職能整合至自然資源部等部委。如需了解具體管理細節,可查閱自然資源部官網公布的權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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