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lice force ordinance
police; copper; bluecoat; bobby; paddy; peeler; policeman
【法】 blue-coat; constable; constable police; constabulary; gumfoot
gumshoeman; helmet; military grard; minion of the law; paddy; peeler
police force; police offcer; policeman; polie; Robert
army; command; unit
【法】 corps; unit
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醫】 act; regulation; rule
【經】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警察部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是香港特别行政區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名稱的漢英對照及核心含義如下:
漢英對照
注:香港法律名稱中"Ordinance"特指由立法會制定的條例,區别于内地"Regulations"(規章)的用法。
法律地位
該條例是香港警務工作的基本法源依據,規定了香港警察部隊的組成、職責、權限及行為規範,屬于香港本地立法(參見香港律政司法律數據庫 。
警察權力規範
紀律與責任機制
該條例通過平衡執法效率與人權保障,成為香港法治社會的基石。其英文文本及修訂曆史可在以下官方渠道查證:
翻譯提示:在漢英法律翻譯中,"條例"需譯為"Ordinance"(香港、新加坡特有用法),區别于内地的"Regulations"或"Administrative Rules"。參考聯合國法律術語庫建議的司法轄區差異化表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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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
旨在修訂及整合與香港警隊相關的法律,明确警隊組織架構及職責範圍。
適用範圍
適用于所有在條例生效時服務于警隊的人員,并将此前根據其他被廢除條例的服務視為本條例下的服務,确保薪金、津貼等待遇的延續性。
核心内容
包括警隊成員的任命、紀律管理、職權行使等,屬于香港警務管理的基礎性法規。
性質與任務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屬于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主要職責包括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權益、懲治犯罪等。
職責範圍
涵蓋14項具體職責,例如:
權限規定
包括執行逮捕、拘留、搜查,以及治安行政處罰等權力,同時強調執法需遵守法律并接受群衆監督。
立法目的
規範警械和武器的使用,保障警察依法履職,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共安全及公民權益。
適用原則
明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條件、程式及限制,強調必要性原則和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使用武力。
如需具體條款或地區差異的進一步對比,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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