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法英文解釋翻譯、冷戰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ld war law
分詞翻譯:
冷戰的英語翻譯:
cold war; shiver
【法】 cold war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冷戰法"在漢英詞典中并非一個标準固定術語,它通常有兩種理解角度,需要根據具體語境判斷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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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曆史/政治概念(Cold War Law / Laws of the Cold War Era):
- 字面/曆史含義: 指在冷戰時期(大緻1947-1991年)形成、發展或受到該時期國際政治格局深刻影響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國家實踐以及特定國家的國内法(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情報、軍控、貿易禁運等領域的法律)。這并非指一部單一的法典,而是指一個特定曆史階段法律體系的特征集合。
- 核心特征: 這些法律往往服務于或反映了冷戰的核心矛盾——以美國和蘇聯為首的兩大陣營的意識形态對抗、核威懾平衡、代理人戰争、間諜活動、經濟封鎖與反封鎖等。例如:
- 國際法層面: 軍控與裁軍條約(如《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外層空間法(如《外層空間條約》)的早期發展、處理柏林危機、古巴導彈危機等事件的國際規則實踐。
- 國内法層面: 美國的《國家安全法》(1947)、反共立法(如《麥卡倫國内安全法》)、出口管制法(如《出口管理法》);蘇聯及其陣營國家的相關國家安全和保密法律、限制與西方交流的法律等。
- 漢英對應: 可譯為 "Cold War law" (泛指該時期的特定法律) 或 "laws of the Cold War era" (指冷戰時期的法律體系/實踐)。其含義更側重于法律在特定曆史背景下的功能、内容和影響。關于冷戰時期國際法的發展與挑戰,可參考國際法史學者的研究,例如 J. L. Kunz 在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上的相關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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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隱喻性/社會心理學概念(Cold War Tactics / Psychological Warfare in Relationships):
- 引申/隱喻含義: 在非政治語境,特别是在人際關系、家庭關系或職場環境中,“冷戰法”常被用來比喻一種處理沖突或對抗的非直接、非暴力但充滿敵意和疏離的策略或行為模式。它指的是通過冷漠、沉默、回避、暗中較勁、心理施壓、散布謠言、拉幫結派孤立對方等方式進行的“心理戰”或“情緒對抗”。
- 核心特征: 缺乏直接溝通和正面沖突,代之以持久的心理消耗、情感隔離和間接攻擊。目的是讓對方感到不適、困惑、孤立或屈服,而非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 漢英對應: 更貼切的英文表達是 "cold war tactics"、"psychological warfare" (在人際關系語境下)、"silent treatment" (特指不理睬)、"emotional withdrawal" 或 "passive-aggressive behavior"。它描述的是一種行為模式,而非成文法律。社會心理學對沖突處理方式的研究,如 Blake 和 Mouton 的沖突管理方格理論,或 Gottman 對婚姻中“築牆”行為的分析,有助于理解這種互動模式 。
“冷戰法”一詞的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
- 在曆史、政治、國際法語境下,它指冷戰時期形成或受其深刻塑造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實踐體系,英文可譯為 "Cold War law" 或 "laws of the Cold War era"。
- 在人際關系、社會心理學語境下,它是對冷戰策略的隱喻,指代一種以冷漠、回避、心理施壓為特征的對抗性行為模式,英文對應概念為 "cold war tactics" 或 "psychological warfare" (在人際層面)。理解冷戰的曆史動态及其對國際體系的影響,是把握第一種含義的關鍵 ;而分析人際沖突中的非建設性應對機制,則有助于理解第二種含義 。
網絡擴展解釋
“冷戰”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一、人際關系中的冷戰(情感層面)
指親密關系(如夫妻、情侶)中因矛盾而采取冷漠、回避溝通的行為。表現為:
- 冷處理矛盾:雙方停止交流,試圖通過時間淡化沖突;
- 潛在危害:容易導緻感情疏離,甚至發展為分手或離婚;
- 建議:及時溝通而非逃避,避免矛盾積壓。
二、國際關系中的冷戰(曆史政治層面)
特指1947-1991年美蘇兩大陣營的對抗形式:
- 非武力對抗:通過經濟封鎖、間諜活動、軍備競賽等手段競争;
- 特征:代理人戰争、意識形态對立、核威懾平衡。
三、法律層面的“冷戰”影響
針對夫妻冷戰與離婚的關系(《民法典》規定):
- 單純冷戰不構成離婚條件:需證明“感情确已破裂”;
- 相關法律依據:
- 分居滿2年且感情不和(第1079條第四項);
- 首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後,繼續分居滿1年可再訴(新增條款)。
四、其他含義
指因寒冷或恐懼産生的身體顫抖(如“打冷戰”),屬于口語化表達。
注:目前法律體系中并無“冷戰法”這一術語,若涉及離婚問題,建議參考《民法典》第1079條具體情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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