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franchise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濫用選舉權”指以非法、不當或超出合理範圍的方式行使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利。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濫用選舉權(Abuse of Electoral Rights)
指選民或選舉參與主體違反選舉法規,利用選舉權利謀取私私利、破壞選舉公正性或幹擾正常選舉秩序的行為。英文術語包括:
行為人明知行為違法仍故意為之,例如:重複投票、僞造選民身份、收受賄賂操縱投票等。
破壞選舉公平(如:賄選、脅迫投票)、浪費公共資源(如:惡意發起無效選舉程式)、擾亂政治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2020修正)第57-59條:
國際參考: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要求締約國保障選舉權免遭濫用破壞。
正當行使 | 濫用選舉權 |
---|---|
依法自主投票 | 收受利益後按指示投票 |
理性監督選舉過程 | 散布虛假信息幹擾選舉 |
通過合法渠道申訴選舉争議 | 僞造證據惡意發起選舉無效訴訟 |
注:法律實踐中,“濫用選舉權”常與“選舉舞弊”(Electoral Fraud)概念交叉,但前者更強調權利行使者的主動越界行為,後者涵蓋更廣泛的系統性破壞。
來源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條文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
“濫用選舉權”指公民在行使選舉權利時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選舉結果或破壞選舉公正性的行為。以下是具體分析: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選舉權是公民依法參與選舉人大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可能構成濫用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根據《選舉法》相關規定,濫用選舉權可能面臨:
提示:選舉權的行使需遵循法律邊界,既要維護個人權利,也要保障選舉制度的公信力。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條細節,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選舉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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