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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選舉權英文解釋翻譯、濫用選舉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buse of franchise

分詞翻譯:

濫用的英語翻譯: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選舉權的英語翻譯: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濫用選舉權”指以非法、不當或超出合理範圍的方式行使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利。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英文對應

濫用選舉權(Abuse of Electoral Rights)

指選民或選舉參與主體違反選舉法規,利用選舉權利謀取私私利、破壞選舉公正性或幹擾正常選舉秩序的行為。英文術語包括:


二、法律特征與典型表現

  1. 主觀惡意性

    行為人明知行為違法仍故意為之,例如:重複投票、僞造選民身份、收受賄賂操縱投票等。

  2. 客觀危害性

    破壞選舉公平(如:賄選、脅迫投票)、浪費公共資源(如:惡意發起無效選舉程式)、擾亂政治秩序。

  3. 形式多樣性
    • 個人層面:冒名頂替投票、買賣選票;
    • 組織層面:操控計票、非法幹預選區劃分。

三、法律後果與規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2020修正)第57-59條:


四、與正當行使選舉權的區别

正當行使 濫用選舉權
依法自主投票 收受利益後按指示投票
理性監督選舉過程 散布虛假信息幹擾選舉
通過合法渠道申訴選舉争議 僞造證據惡意發起選舉無效訴訟

注:法律實踐中,“濫用選舉權”常與“選舉舞弊”(Electoral Fraud)概念交叉,但前者更強調權利行使者的主動越界行為,後者涵蓋更廣泛的系統性破壞。

來源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條文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

網絡擴展解釋

“濫用選舉權”指公民在行使選舉權利時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選舉結果或破壞選舉公正性的行為。以下是具體分析:

一、選舉權的定義與範圍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選舉權是公民依法參與選舉人大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1. 普遍性: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均享有該權利。
  2. 平等性:不分民族、性别、職業等差異,一人一票。
  3. 限制性:必須在法定時間、程式框架内行使,且需符合公共利益。

二、濫用選舉權的表現形式

可能構成濫用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三、法律後果

根據《選舉法》相關規定,濫用選舉權可能面臨:

  1. 行政責任:如罰款、拘留;
  2.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可能觸犯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3. 權利剝奪:經司法程式可暫停或永久取消選舉權。

提示:選舉權的行使需遵循法律邊界,既要維護個人權利,也要保障選舉制度的公信力。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條細節,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選舉法》全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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