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franchise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医】 abuse
【经】 misappropriation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滥用选举权”指以非法、不当或超出合理范围的方式行使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利。其核心含义及要点如下:
滥用选举权(Abuse of Electoral Rights)
指选民或选举参与主体违反选举法规,利用选举权利谋取私私利、破坏选举公正性或干扰正常选举秩序的行为。英文术语包括:
行为人明知行为违法仍故意为之,例如:重复投票、伪造选民身份、收受贿赂操纵投票等。
破坏选举公平(如:贿选、胁迫投票)、浪费公共资源(如:恶意发起无效选举程序)、扰乱政治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2020修正)第57-59条:
国际参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要求缔约国保障选举权免遭滥用破坏。
正当行使 | 滥用选举权 |
---|---|
依法自主投票 | 收受利益后按指示投票 |
理性监督选举过程 | 散布虚假信息干扰选举 |
通过合法渠道申诉选举争议 | 伪造证据恶意发起选举无效诉讼 |
注:法律实践中,“滥用选举权”常与“选举舞弊”(Electoral Fraud)概念交叉,但前者更强调权利行使者的主动越界行为,后者涵盖更广泛的系统性破坏。
来源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条文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
“滥用选举权”指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利时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选举结果或破坏选举公正性的行为。以下是具体分析: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权是公民依法参与选举人大代表或公职人员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可能构成滥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选举法》相关规定,滥用选举权可能面临:
提示:选举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律边界,既要维护个人权利,也要保障选举制度的公信力。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条细节,可参考全国人大官网公布的《选举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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