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de arbitration clauses
criteria; level; mark; measure; normal; par; rule; standard; criterion
【計】 etalon; normal; STD
【化】 standards
【醫】 norm; normo-; rubric; standard
【經】 denominator; norm; standard
【經】 arbitral clause; arbitration clause; reference clause
标準仲裁條款(Standard Arbitration Clause)是合同中約定争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條款,其核心功能是排除法院管轄權,并明确仲裁程式規則。以下從漢英對照與法律實務角度進行解析:
定義與結構(Definition & Structure)
中文表述通常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争議,應提交XX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英文對應為:“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
核心要素(Key Elements)
法律效力(Legal Effect)
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第II條),有效的仲裁條款可強制要求締約方通過仲裁解決争議,且排除法院訴訟。中國《仲裁法》第16條進一步規定條款需包含“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實踐注意事項(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來源:國際商會《2021年仲裁規則》第20條
标準仲裁條款是合同中預先約定的争議解決條款,用于明确雙方同意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仲裁條款是當事人以合同條款形式達成的協議,約定将合同相關争議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有效的仲裁條款需包含三項核心内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意願
雙方需明确表達自願通過仲裁解決争議,排除法院訴訟途徑。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議,雙方同意提交仲裁解決。”
仲裁事項
需明确約定可仲裁的糾紛範圍,如“因履行本合同産生的所有争議”。但婚姻、繼承等身份類糾紛不可仲裁。
仲裁機構
必須指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僅約定仲裁地點而無機構名稱可能導緻條款無效。
仲裁地點
通常優先選擇己方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或中立第三國(需政治友好)。
仲裁規則
默認適用選定仲裁機構的規則,也可另行約定其他規則(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規則)。
裁決效力
一般明确裁決為終局性,對雙方具有強制約束力,不可向法院起訴。
費用承擔
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也可約定按比例分擔或由仲裁庭決定。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國際仲裁案例,可參考《仲裁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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