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applied; unimplemented; unpracticed
"未實施的"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含義可概括為:指某項計劃、政策或措施雖已制定但尚未進入執行階段的狀态。該術語對應英文翻譯為"unimplemented"或"not implemented",常見于法律文書、項目管理及政策制定等專業領域。
根據《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釋義,"unimplemented"特指"尚未被付諸實踐的設計或方案",強調從理論到實踐的過渡缺失。在政府公文翻譯中,該詞常與"proposed"形成對照,如"未實施的提案"應譯為"unimplemented proposal"(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英法律詞典》)。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該複合詞由否定副詞"未"與動補結構"實施"構成,其語法功能相當于英語中"non-"前綴與動詞過去分詞的組合形式。這種構詞法在行政法規翻譯中具有高度對應性,例如《國務院公報》英譯本将"未實施條款"統一譯為"unimplemented clauses"(來源:外文出版社《漢英公文翻譯指南》)。
“未實施的”是一個形容詞短語,通常用來描述某件事物或計劃處于“尚未被執行、落實或生效”的狀态。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這個詞常見于正式文書或項目管理中,使用時需注意語境中的時間節點和狀态描述準确性。例如在合同條款中,可能會注明“未實施的條款将自動順延至下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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