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authorization to use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經】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委任使用"是一個法律與行政管理領域的複合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法律授權基礎 根據《牛津法律詞典》定義,該術語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契約約定,授予特定主體行使某項權限的行為。例如政府機構委任第三方執行公共服務時,需依據《行政許可法》第24條建立法律關系。
權限轉移特征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指出,"委任"強調授權行為的正式性與書面性,區别于口頭授權。在跨國企業實踐中,常表現為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确使用專利或商标的範圍及時效。
責任歸屬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原理》強調,委任方需對受托方的使用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典型例證包括:金融機構委任科技公司處理客戶數據時,仍須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1條規定的數據安全義務。
該術語在司法判例中具有嚴格適用标準,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345號判決明确:未經備案登記的委任使用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委任”和“使用”作為兩個獨立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需分别解釋:
定義:指上級或領導将職務、任務委托給他人,表達信任與授權。
擴展解釋:
注意:用戶可能誤将“委用”寫作“使用”。“委用”是獨立詞彙,意為任用,常見于曆史文獻。
例證:
如需進一步區分或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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