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ntal reservation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未明言的保留”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mplied reservation"或"unstated reservation",指在協議、法律行為或聲明中未以文字明确表達,但根據上下文、行業慣例或法律默認規則而被默示保留的權利、條件或限制。該術語常見于法律、商業談判及外交領域。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隱含保留條款需滿足三點核心要素:①存在于雙方共同認知或行業慣例中,例如土地轉讓時默認保留通行權(《元照英美法詞典》第8版);②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民法典》第497條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限制;③需通過客觀行為或交易背景推斷存在保留意圖,例如國際貿易中未書面聲明的質量異議期限,可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推定成立。
權威研究顯示,此類保留機制在英美判例法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英國最高法院在Arnold v Britton (2015)案中明确,未明示條款的保留需符合“商業效力合理性”原則,即不得破壞合同基礎權利義務平衡(來源:Westlaw UK判例數據庫)。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4條則規定,法院可補充未明言條款以體現締約方真實意圖。
“未明言的保留”通常指在表達觀點或态度時,雖未直接說明,但内心對某事物持有所保留、不贊同或疑慮的狀态。這一概念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他對這個決議持保留态度”若未明确說明具體原因,即可視為“未明言的保留”。
總結來看,這一表達強調态度或意見的隱蔽性,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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