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judgment
not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careful; examine; interrogate; know
fast; swift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未經審訊的判決"對應英語術語為"judgment without proper trial",指在未完成法定訴訟程式的情況下作出的司法裁決。該概念涉及三大核心要素:
程式要件缺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不得确定有罪。完整的審判程式包括起訴、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若缺少關鍵環節即構成程式違法。
法律適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兩類例外情形: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速裁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以及證據确鑿的輕微刑事案件書面審理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這些特殊程式仍需保障基本訴訟權利。
國際司法準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确立"公正審判權",要求締約國确保任何人享有接受依法設立的合格法庭審訊的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特别指出,缺席審判必須嚴格限制適用條件。
該術語的英譯需注意語境差異:"summary judgment"特指民事訴訟中的簡易判決,而"judgment in absentia"專指刑事缺席審判,二者均屬于"未經完整審訊的判決"子類别。世界法學家協會建議采用"judgment rendered without due process"作為通用譯法,以準确體現程式正義原則。
“未經審訊的判決”一般指司法程式中未完成法定審理流程即作出裁決的行為,屬于違反法律程式的現象。以下是詳細解釋:
“未經審訊的判決”本質上是司法程式瑕疵的體現,需通過嚴格遵循法定流程、保障當事人權利來避免。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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