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utstanding drawing
not
compensate; redeem; refund; imburse; pay; recoup; reimburse; repay
【經】 deduct from; recoup; recoupment; redemption; refund; refundment
reimburse; repay; repayment; restitute; satisfaction
【經】 drawings
未償還的提存(wèi chánghuán de tícún)指債務人将應清償的标的物(如金錢、有價證券等)提交至法定提存機關(如公證處)後,債權人尚未領取或未完成債務清償程式的狀态。其核心含義包含兩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2條及《提存公證規則》第17條:
Consignation 為大陸法系術語(源于拉丁文 depositum in causa indicati),特指為清償債務的提存行為。
常見于以下情形: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0、574條(全國人大官網)
- 《提存公證規則》(司法部令第38號)
- 法律英語術語庫:《元照英美法詞典》"consignation"詞條
“未償還的提存”并非法律術語,但結合提存制度的内涵,這一表述可能指債務人已完成提存程式但債權人未實際受領标的物,導緻債務在法律上已消滅但實際未完成交付的情形。以下是具體解釋:
提存是指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如拒絕受領、下落不明等)無法履行債務時,将标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如公證機構),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制度。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提存成立後,債務關系終止,債權人需自行承擔提存物的風險、孳息及費用。
法律已消滅但實際未交付
債務人依法完成提存程式後,無論債權人是否領取提存物,債務均視為已履行完畢。此時,“未償還”僅指債權人未實際受領标的物,但法律上債務已消除,債務人無繼續償還義務。
提存程式存在瑕疵
若提存不符合法定條件(如标的物不適于提存但未依法拍賣變賣),可能導緻提存無效,債務仍需繼續履行。
“未償還的提存”更可能是對提存後債權人未受領的通俗表述,而非法律概念。隻要提存依法完成,即使債權人未實際領取,債務仍視為已消滅。若涉及具體糾紛,需結合提存程式的合法性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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